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涉外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甲是外国人,自2009年起在宁波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担任财务经理一职。用人单位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对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根据需要对公司包括高管在内的十多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2011年甲与公司产生劳动合同纠纷,公司以财务经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不支付加班费,那么甲能否主张自2009年到2011年的加班费?
律师点评: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
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