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同某企业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50%,这是
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一中,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限及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法定**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而本案6个月试用期及其工资的约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周某的试用期不应超过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应当注意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肯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电力企业用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但是只要电力企业**理解并**运用《劳动合同法》,如严格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避免不必要劳动争议的发生,就一定能构建新型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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