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停止执业、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限期四年不准参加考试或注册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2)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消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4)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及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内容,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取消其考试委员会成员资格。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该严格遵循监理工程师规章制度,不得作出不符合监理人员的违法操作,以免罪追究法律责任。监理拓展阅读:
http://www.ahjingy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