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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中国报告网: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22.244.73.*
2016-11-12 11:32:08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通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将可以免征增值税。

    按照《通知》要求,被纳入免税范围的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通知》**明确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两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这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与此同时,持有金融债券也纳入了免征范围,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

    这一补充《通知》的发布意味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将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兴业证券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减少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受营改增的冲击,增加了稳定性,也有利于完成税改后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目标。

    国泰君安认为,对银行而言,由于利率产品(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金融债、同业存单、铁道债等)免税范围更大,实际扣税扣风险资本后的收益率更有相对吸引力优势,这意味着未来银行配置盘将增持更多利率产品,而信用债投资更多通过委外方式进行。

全文链接:http://zhengce.chinabaogao.com/gonggongfuwu/2016/0GR456032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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