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快捷的免费行业信息发布平台
·手机版 ·注册 ·登录 ·会员中心 ·忘了密码 ·导航 ·帮助
名站在线LOGO
·设 为 首 页
·收 藏 本 站
·新 站 登 录
网站首页
|
行业供求
|
行业产品
|
行业公司
|
站内检索
|
行业资讯
|
网站导航
|
链接交换
|
流量交换
|
网友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业贴吧 > 话题


行业贴吧

(注意:网友的发布表不代表本站立场。)
回复话题
发新话题
返回列表
话题: 中国报告网:食药监局:《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113.247.57.*
2017-01-20 16:22:00
     导读:食药监局:《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调整上市产品的管理模式。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根据风险管理要求,该办法将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有关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的新模式和新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注册备案管理工作,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2号令《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共8章75条,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上市产品的管理模式。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根据风险管理要求,该办法将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注册管理,以及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备案管理。

  二是优化注册程序。该办法规定生产使用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及进口(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除外)必须通过产品注册,并由审评机构统一组织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使各项流程紧密衔接。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核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明确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以及复核检验的工作机制、程序要求、时限要求;规定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复核检验、技术综合审评每个环节没有通过的,审评机构均可以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以减少审评资源的浪费;规定将复审程序从注册决定作出后调整为审评结论作出后、注册决定作出前,突出审评机构要加强与注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

  三是强化注册证书的管理。该办法规定注册证书期为5年,并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保质期、适宜人群、菜人群、注意事项,以及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同时,规定国产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四是明确备案要求。该办法明确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原料目录和进口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应当进行备案,规定国产备案人应当是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备案人,应当是上市境外生产厂商。该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发放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同时,规定国产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G+4位年代号+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编号;进口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

  五是严格命名规定。该办法规定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规定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

  六是强化对注册和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该办法规定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该办法规定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并且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注册和备案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健康安全。

全文链接:http://zhengce.chinabaogao.com/shipin/2016/0R42495102016.html
共0个回复
回复话题
发新话题
返回列表



新站登录--网站简介--流量交换--名站收藏夹--广告服务--友情链接--免责声明--联系我们--意见建议--违法举报--侵权举报
Copyright 2005-2026 名站在线[fwol.cn]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粤ICP备17047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