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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郑州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58.211.2.*
2018-04-08 10:28:58
  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又决定分手的,根据当前的法律,因为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双方分手时将按同居财产分割。



  不过,在进行分割时,要先确定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和个人所有的财产。



  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下: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如下: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确定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分手时双方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做了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同居期间对财产未做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



  3、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分手时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将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不过,因为双方同居较难认定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因此产生较大争议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郑州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1532488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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