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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郑州权威律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1.192.245.*
2018-07-23 10:57:35
  案例



  许丽与钟明是相识多年的朋友。三年前,钟明因急事向许丽借款3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给许丽,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为每天都可以见到,许丽也不急用钱,就一直未主张。今年年初,许丽母亲生了场大病,家中积蓄都花光了。许丽这才想起向钟明讨要这三万。但钟明以暂时没有,过两天就还一直推脱不还。6月,忍无可忍的许丽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遂找到一个曾经学过法律的朋友咨询这个程序如何展开,本以为自己稳操胜券,不料朋友说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许丽的借条是三年前写的,从写借条时,许丽就应该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如今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钟明聘请的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法院很有可能会在判决中驳回许丽的诉讼请求。许丽顿时陷入不解与迷茫中。真是这样吗?



  



  【河南振豫律所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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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许丽咨询朋友获得的意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5条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如果许丽钟明在欠条里明确了还款日期,则还款日期到期两年过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许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明还款,钟明一方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会认定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定许丽丧失胜诉权。原因在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间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当然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也应适用*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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