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是集整车销售、维修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咨询与反馈为一体的汽车授权经销模式,与非授权或独立经销模式相区别。在4S模式中,4S店获得汽车供应商(包括整车厂和总经销商)在特定地域销售特定品牌汽车的非排他经销权,即,某品牌汽车在特定经销区域上可能授权一家以上4S店。4S店同时获得特定品牌汽车授权维修服务商和原厂配件授权经销商资格。
2005年4月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布、销售及售后服务进行**整合,4S模式据此成为我国汽车经销的主导模式。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凡得不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均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只能根据汽车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经销活动。业界普遍认为,《办法》在实施初期有利于规范汽车经销市场,改变汽车经销商散乱状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权益保障,增强了经销商的服务意识,确保了售后服务。
然而,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广度、深度、容量等因素及经销模式的发展变化,《办法》已逐步从实施初期对汽车经销的促进与规范作用转变成阻碍作用。
无论进口整车、合资品牌还是本土品牌汽车,《办法》将设立和控制经销网络的权利赋予汽车制造商及其总经销商。4S店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并非汽车供应商的子公司,在法律上与供应商不存在控制或关联关系,但目前4S店严重依赖汽车供应商,后者**控制了由4S店承担高额成本建立的经销网络。
比如,总经销商通常要求4S店维持各业务的**、准确记录,内容须充分、详细、及时。总经销商或其授权代表可在营业时间随时进入4S店控制的任何场地查阅相关记录,以评估、核实4S店遵守协议的情形并据此决定返利、折扣或补贴等激励机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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