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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对香港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
一、香港公司名称的限制
1、公司不得以某些名稱註冊
(a)與出現於《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的名稱;
(b)與根據某條例成立為法人團體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的名稱;
(c)處長認為由該公司使用即會構成刑事罪行的名稱;或
(d)處長認為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名稱。
2、除非獲得處長的事先批准,否則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稱註冊
處長認為會令人產生以下印象的名稱: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政府的任何部 門或機關, 有任何方面的聯繫;
 
二、有限公司名稱以“Limited”等作為最後一個字
有限公司不得以沒有“Limited”等作為名稱最後一個字註冊有限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稱註冊。
1、公司为英文名称,没有以沒有以 “Limited” 作為最後一個字的名稱
2、公司为中文名称,没有以“有限公司” 作為最後 4 個字的名稱
3、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a) ( 如該公司只有英文名稱 ) 沒有以 “Limited” 作為最後一 個字的名稱;
(b) ( 如該公司只有中文名稱 ) 沒有以 “有限公司” 作為最後 4 個字的名稱;或
(c) ( 如該公司兼有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 )
 
三、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特许情形,可略去“Limited”
1、若处长可藉特許證,准許有關組織注册公司名称末尾不带有“Limited”或“有限公司”;
2、該公司是為促進商業、藝術、科學、宗教或慈善或任何其他有用的宗旨而組成;或該組織擬將該公司的利潤或其他收入用於促進其宗旨;及該組織擬禁止向該公司的成員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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